民法总则(草案)跟你相关的十个点,快来看看!

2016-06-29 09:02:47

这两天,一部法律草案的审议备受关注。这就是被称为“社会生活的总规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627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部法律涉及老年人的权益维护、胎儿继承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见义勇为等问题,都与你我息息相关。十大亮点,小编为你梳理。

 

1胎儿享有民事权力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析: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图片源于网络)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图片源于网络)


3老人、智力障碍者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强调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



(图片源于网络)


4见义勇为受伤,鼓励受益人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也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有法律保护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解析:数据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资源,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实现了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可以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图片源于网络)


6民事主体的新成员:“非法人组织”

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析: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如登记、设立、代表、住所、解散等。


7破坏环境者将要履行新的民事责任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解析: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8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图片源于网络)


9监护人的责任将更重大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析: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10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返回顶部